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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只要提供在職訓練就屬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專業技術培訓」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瑞瑞於105年8月29日到成美公司任職,並簽訂「服務至少壹年之契約書」,約定若瑞瑞違反服務至少一年之約定,即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瑞瑞主張此最低服務年限一年之約款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是否有理由?
律師貼心話:
- 本件法院認為成美公司雖有安排課程僅使瑞瑞遂行其業務所為之基礎培訓,但性質和其他行業的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相同,該等訓練屬於成美公司正常營運所不可或缺,主要係為雇主經營之利益而實施,此本屬雇主應負擔之一般人事管理成本。換言之,成美公司並未花費龐大成本培訓專業技能,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所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且成美公司未負擔任何補償對價即可限制瑞瑞自由選擇工作及離職之權利,並課予瑞瑞賠償之義務,該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不具合理性及必要性,依法應屬無效。
- 給雇主之建議:
雇主若要主張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一年之約定並請求給付違約金,應由雇主就其是否支出龐大費用培訓勞工專業技術,或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及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確屬適當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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