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受傷了,怎麼辦?|可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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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逢職業災害且已領取勞工保險還能請求雇主給付職災殘廢補償嗎?
陳小文為大雄電子公司之作業員,於執行配線作業職務時,因身體不適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右側出血性腦中風,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經多次手術後仍無法康復,嗣後確認陳小文係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疾病,陳小文已向勞工保險局領取職業災害之保險金後,是否仍得再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之補償?
律師貼心話:
法院認為如果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勞工死亡或殘廢,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一方面可依勞基法第59條第3、4款之規定,依其平均投保薪資向保險人請求失能給付,另一方面尚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條規定,以其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請求雇主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並無重疊部分應予抵充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摘錄: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按:即勞工)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按:即雇主)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 追加之訴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摘錄):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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