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門砸傷員工 菸酒公司判賠|生活法律便利貼
●事情是這樣的:
65歲劉姓男子三年前任職台灣菸酒公司台東營業所,上班時單手推開鐵門導致脫軌,被鐵門砸傷影響神經中樞,終身無法工作,他和家屬求償近千萬元;台灣菸酒公司主張劉當時抽菸且單手開門,才導致鐵門脫落。台東地院認為鐵門老舊失修業者有疏失,但求償金過高,判賠一二○萬元,可上訴。
●這篇新聞我們分兩個部分來看
第一部分先來看為什麼這個勞工明明是一手叼菸,一手開鐵門,看起來就是以不安全的方式開門,法院卻判決勞工沒有過失,認定雇主主張勞工須負與有過失的責任無理由;第二部份我們來簡單介紹一下職業災害對勞工的保障規範。
●首先,我們來看看判決書:
劉男就本件事故發生並無與有過失,菸酒公司主張過失相抵,為無理由。
按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
劉男於106年11月9日上午,在菸酒公司臺東營業所推開大門時突遭傾倒的大門壓倒而後腦著地,致腦部重傷大量出血及右腳骨折,經治療後並經診斷受有第二級永久失能之傷害。
而該大門僅為菸酒公司用以區隔場區內外,維持場區財產安全並避免閒雜人等誤入致生危險之用,如一般房屋大門之功用,並非具危險性之設備,且由於需經常作動開啟,且位於該廠區人員出入往來必經之地,故除應保持處於良好作動狀態,更應保持其安全穩固,防止崩塌等危害,以避免對往來人員產生不測之危險。
也就是說,勞工並未違法該處衛生安全守則的規定,且倘因大門會因他人施力而有傾倒之危險,已逸脫劉男或其他員工可預期的範圍,所以判斷勞工本身是沒有與有過失,而雇主則有沒管理好大門的過失。
●再來介紹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並未對職業災害有所定義。
勞基法所規定的職業災害跟職業安全衛生法定義的職業災害能不能畫上等號?這裡還是有爭議的。
但是我們可以從「業務執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個要件來判斷。
「業務執行性」指勞工之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方有職業災害成立;而「業務起因性」則是指勞工所執行之業務必須與災害之間有緊密關係之存在。
根據勞動部網站的公開資料說明,在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保障上,除了勞工保險條例另有職業災害補償與保險給付等相關規定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等失能或死亡補助。
此外,勞動部並以社會復健為出發,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運用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的工作方式,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支持勞工家庭度過危機困境,讓勞工能提早重返職場。
我們先從勞動基準法來看。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一)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二)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四)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再來,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業災害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舉例如下:
(一)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
(二)若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順序予以死亡補償。
接著看勞工保險條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而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都有規定相關補助,本文連結也會附上法規,其中特別要談到的是同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雇主在職業災害案件中負的是推定過失責任,要雇主舉證無過失才不用賠償勞工,對於勞工來說,可以避免因為難以舉證長期影響的職業災害而頻頻敗訴的問題。
本文僅簡單介紹一下職災法規的相關規範和釐清新聞的疑點,如果想知道更多且更實用的勞動法規相關知識,歡迎來參加1/16號的勞動法講座,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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