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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因我有案在身,而不聘用我嗎?|勞資手札
那麼,事業單位能否因勞工曾經犯罪過,即 #拒絕錄用 呢?
但#就業服務服務法第5條,洋洋灑灑列了18項歧視連星座血型都有,但卻沒禁止歧視「犯罪」。
因此,倘公司以應徵者曾經犯罪,故拒絕聘僱,尚並不違法。
不過當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信用紀錄」或「#犯罪紀錄」時
此時即有侵害個人 #就業隱私之虞
(
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參照)
雇主若要求相關資料,應說明 #應徵職務與索取資料之關聯
若關資料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仍屬於就業歧視之範疇
其實勞動部對於就業歧視已有明文定義,如下: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簡單說,以 #工作無關的特質來徵選工作者,即屬就業歧視。
且就業歧視比大家想的容易達成,比較常見的是:
以上都是實務中常出現、大家也習以為常的招募廣告
但其實 #都已涉及就業歧視 喔!!
回歸題目,雖然公司以員工有犯罪紀錄而不予錄取,尚無違法;但雇主 #仍不可以主動窺探勞工有否犯罪紀錄
除非是法規特別規範,例如:保全
還是那句,一個人會犯罪會有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度犯罪,更大的原因是因為他無法融入正常人社會,只能繼續在不良的環境中
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適當的給予罪犯回歸社會的機會,也是相當重要的事情喔~
什麼是良民證?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獲得良民證代表沒有犯過罪嗎?
雇主於勞工求職時,除有法律明文外,不得恣意要求勞工提供「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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