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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因我有案在身,而不聘用我嗎?|勞資手札
那麼,事業單位能否因勞工曾經犯罪過,即 #拒絕錄用 呢?
但#就業服務服務法第5條,洋洋灑灑列了18項歧視連星座血型都有,但卻沒禁止歧視「犯罪」。
因此,倘公司以應徵者曾經犯罪,故拒絕聘僱,尚並不違法。
不過當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信用紀錄」或「#犯罪紀錄」時
此時即有侵害個人 #就業隱私之虞(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參照)
雇主若要求相關資料,應說明 #應徵職務與索取資料之關聯
若關資料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仍屬於就業歧視之範疇
其實勞動部對於就業歧視已有明文定義,如下: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簡單說,以 #工作無關的特質來徵選工作者,即屬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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