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褲子都脫下來了還屬於「疑點重重」的性騷擾案件!?|勞資手札
為公司的公關回應與危機處理的能力搖搖頭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第2項即明文:
「雇主於 #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非一定要勞工提出「申訴」,雇主才需要進行調查、糾正
此外,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六條,更明文:「性騷擾之申訴得以 #言詞 或書面提出」
勞工只要向雇主明確表示,申訴即已成立。
顯然屬於違法脫辭
此外,本件雇主還因勞工攜帶手機蒐證(確實已違反工作規則),而予以 #懲戒。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卻未依法處置已經處於理虧,而勞工 #因申訴未獲得積極處理,而有自行蒐證的必要
此時還要以工作規則 #懲戒提出檢舉之勞工,顯非適當的做法
縱使公司為了維持「#工廠不得帶手機」的規範而予以懲戒
但考量勞工是因為雇主不作為,而不得不違規的狀況下違規
雇主記勞工小過,實在有違 #比例原則
公司未考量週全就給予小過懲戒,而非口頭訓誡或其他方式,真的相當不妥
先前也有巧克力公司,因為五年前的性騷擾案件未積極適當處理,故於五年後終於 #業力引爆(新聞連結:https://reurl.cc/bz5X1X)
導致各廠皆拒絕與其合作
新聞來源:
2021/01/08 05:30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24135
碰到職場性騷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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