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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老闆可以不給假嗎?|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從條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工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且理由正當」,勞工就可以請事假,實務上一般認為親人生病,必須請事假照顧是正當合理請事假的事由,雇主不可拒絕,或用曠職處分,否則有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可能,最高可處100萬罰鍰。
二、老闆不給請「特休」
特休假依照勞基法第前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根據條文內容,員工特休假可依照自己需求安排,雇主無權干涉,倘雇主因員工請特休而陷入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工協商,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
以小張的案例來看,主管要求找到代班才能休特休,顯然是在阻擋勞工請特休,倘小張願意退讓不請特休,否則主管不給請特休,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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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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