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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年終獎金|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淺談年終獎金|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HR

一、前言
今年因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大部分企業取消尾牙或活動,更有部分企業年終縮減甚至不發;然而,雇主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若雇主有意發放年終獎金有沒有要特別留意的地方?茲整理相關的問題分別討論之。

二、法規依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一)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承上,年終獎金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經常性給與」範圍<註1>。

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為「行政命令」,其規定內容不得違背母法(即《勞動基準法》),換言之,只要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判定是工資,就不能因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列之「年終獎金」等名目而否定其是工資<註2>。總而言之,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仍應依據個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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