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都那麼多歲了,來做這種打掃清潔,甘好?|生活法律便利貼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稱「歧視」係指雇主無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而言(其立法理由參照)。

「歧視」的概念,本質上就包含「事實比較」的意涵,亦即主張行為人具有「歧視」行為,必須先指出一項可供參考比較的事實指標,藉以說明被歧視者與該參考之事實指標,二者職業條件相同,卻因某項與工作能力不相關之因素而受(雇主)不平等之處遇,或者職業條件不同,卻因某項與工作能力不相關之因素而受相同之對待。
而與申訴人黃先生工作能力相同的本國籍、外國籍勞工,均可從事清潔打掃工作,公司卻以年齡大為由,認定黃先生不適合從事清潔打掃工作而拒絕錄用,已涉及年齡歧視。桃園市政府裁處公司30萬元罰鍰,並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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