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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要求勞工依請假流程 申請 特別休假?|勞資手札
(如一次性排假、事前排假或要求請假證明?)
其實雇主得否以工作規則限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的答案已然揭曉
雇主經營有急迫需求,也只能「協商調整」
更遑論如果沒有急迫需求的狀況下,限制勞工請假
再者,基於特別休假屬於權利假
特別休假屬於權利假
不需要任何事由,單純看勞工年資是否享有假期
因此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之規範自然 #不能直接套用於特別休假
還是要強調,以目前法制度下,雇主對於特別休假僅有協商權
如果勞工申請特別休假,雇主基於經營必要提出協商,但卻協商未果怎麼辦?
還是要依照勞工申請之日期給假
如此看來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屬於無從拘束的霸王條款!!
不過說道霸王條款,其實 #民法 第148條第2款,也屬於帝王條款!!
民法第148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明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若勞工任意濫用特別休假權利,並以 #阻礙雇主經營為目的
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但舉證上相當困難)
此外,特別休假之目的是為了讓勞工休假,並非讓勞工攻擊雇主
因此透過特別休假來癱瘓雇主經營
也應違反特別休假的「債之本旨」或有適用民法235條之可能?
不過排除以上法律論證、回歸根本,特別休假排定權屬於勞工
新聞來源:
2021-01-29 聯合報 喻文玟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5215243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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