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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 #受領勞務遲延!?|勞資手札
時常在講受領勞務遲延,今天有私訊的勞工詢問才驚覺其實這六個字體不是很直觀。
不過,按 #民法第 235 條但書: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次按
民法第234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當雇主拒絕領受勞工的勞動力時,此時雇主仍需要給付工資,不過勞工卻不用補服勞務喔!!
實務中常見的受領勞務遲延,即所謂「#負時數」概念。
因此有沒有提供勞務,跟時間是不是已經賣掉了,其實並沒有相關,但還是要 #主動表示有提供勞務意願 喔!!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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