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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未經勞資會議,即要求員工適用變形工時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雇主可以未經勞資會議,即要求員工適用變形工時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家家公司主張其於87年間,已將「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納入勞動契約條款中,且勞工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均同意「四週彈性工時」條款,故已符合91年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所定雇主如經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依同條項各款所列原則,變更工作時間之規定;又家家公司將採行四週彈性工時制度亦已訂入工作規則,並經市政府核備,故該「四週彈性工時制度」之效力,不因勞基法第30條之1嗣後修正而受影響。

故家家公司所僱用之員工小漢之工作時間分配,除已給付之16小時延長工時工資外,其餘均屬在每日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增加之工時,合乎四週彈性工時制度下之工作時間配置,市政府將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溯及適用,認為家家公司未經法定程序合法採行四週彈性工時制度,即屬無理由,請問家家公司的主張合法嗎?

律師貼心話:

  • 法院認為本件家家公司雖然於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修訂前已將「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納入勞動契約條款中,惟小漢於此後才進入公司,故家家公司仍應依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並取得小漢同意後,始得採行「四週彈性工時制度」,所以家家公司的主張並不合法。
  • 給雇主之建議:

公司依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勞工同意採行變形工時,應以勞資會議記錄等書面文件留存,以利日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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