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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動事件法第38條,將出勤紀錄推定為工時,會否導致對部分勞工更不利?

『曹新南專欄』勞動事件法第38條,將出勤紀錄推定為工時,會否導致對部分勞工更不利?-HR好朋友 

38條把舉證責任倒置,雇主必須提出反證,證明勞工下班後滯留在公司的時間不算工時。

例如,有的公司內部會有相關的差勤系統,對於出勤異常,會進行 #即時補正處理,當勞工差勤時間有異常的時候,第一個先確定他有沒有加班申請,那如果沒有,就要要求勞工本人來確認在這個時候他是否確實正在工作。

如果是在工作,就是補加班程序;但如果不是,要讓他自己切結,切結說這段時間我沒有在工作,所以說超出的那段時間不算加班。

 例如會在系統上跳提醒,就是每個人上班打開電腦,進入系統,員工必須要在出勤異常處進行說明,才能關閉提醒畫面,進入正常工作模式,加班申請也會在系統上完成,如果沒有申請加班但有延後下班的事實,就是出勤紀錄異常,此時如果有確實提供勞務之事實就得以讓勞工事後補申請,因為也可能是突發狀況來不及申請甚麼的,所以有事後補正的機制,並走主管簽核的程序;如勞工是因為私事逗留公司,也要在系統上註明說這段時間非加班。

也就是透過在員工執行工作的程序中,設定一個關卡,讓員工必須親自確認,才能繼續執行其工作,避免有異常狀況而員工因疏失、忘記或故意不補正的狀況。

但當然還是有雇主凹勞工的情況,比如說的確有加班,但雇主在下班時間就叫勞工去打卡,然後回來繼續做,這種有但不多,更多的是勞工不敢報加班。

衍生問題即是,如果僱主之後因應勞動事件法第38條制訂相關即時補正措施,有異常的時間就讓勞工自己親自畫押。如果雇主說你延長工作時間是在處理私事並拿張單子要勞工簽,那你說,哪個勞工敢不簽?

因此,有可能勞動事件法對於勞工會產生損害。

在過去,就相關工時爭議問題,勞工可能選擇隱忍,到離職的時候提出申訴、檢舉,或者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最後打官司,一併討回。

但在勞動事件法後,不懂的雇主就算了;如果是懂法的雇主,他透過上述方式去針對出勤時間異常,立刻要求勞工補正,要求勞工畫押確認說這個不是他的工作時間,那等到事後或離職後這個時候勞工他要去申訴,或者是他要打官司的時候,勞工還有機會嗎?

因為勞工自己已經事前就書面聲明這不算工作時間了。

關於那個舉證責任倒置,我覺得舉證責任不是重點,因為以往打官司時,雇主想打贏勢必也要提出反證證據,在工時問題上就是到底哪些屬於工時,當然勞工就38條提出出勤紀錄推定工時,如雇主提不出反證就會輸。

但如果雇主有事先準備,提出相關反證,那其實和過往差不多,還是看雙方的證據力根與實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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