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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臨時工」勞(就)保、健保及勞退如何辦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特別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故所謂「短期工作人員」,簡言之乃是指未整月在職者,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

不論是「工讀生」或是「臨時工」(短期工作人)從法律上來看,包括工資、工時、休息等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二致,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

參、勞(就)保、健保及勞退之適用

一、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

請注意,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並未受強制加保勞保,但仍需要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和提撥6%退休金。

若工讀生或臨時工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或臨時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或臨時工,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註解4>。

二、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均是「在職保險」,只要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保強制投保單位從事工作並支領薪資的勞工,不分正職、兼職人員或臨時工、工讀生,都應由受僱單位申報加保<註解5>。

又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含兼職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其受僱單位如果都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則均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而就業保險可由勞工擇一參加或選擇同時參加,如擇一參加則請勞工以書面向勞保局說明即可。

三、全民健康保險

(一)應該加保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的被保險人或眷屬,都應以適當身分參加本保險。

在學的工讀生,得比照「部分工時認定原則」之規定,視其每週工作時數、到職狀況,在工讀機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健保資格之認定原則<註解6>: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作時數有一週 12 小時以上(含 12小時),即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3.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二)不須加保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作時數有一週未滿12小時者。
如果是利用春節寒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註解7>。
在學的工讀生,如在二個以上機構工作時,以其主要工讀機構為投保單位,故春節寒假臨時聘僱之雇主不須加保。

四、勞退提繳

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6條規定,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

肆、勞(就)保、健保及勞退之申報案例

一、勞工保險

(一)部分工時人員,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

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註解8>」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或於「部分工時者請打ˇ」欄打ˇ<註解9>。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案例:某部分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2小時,時薪220元,月薪資總額為8,800元,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8,8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或於「部分工時者請打ˇ」欄打ˇ,勞保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特別注意,若部分工時人員於春節期間出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春節期間為國定假日,提醒各位,「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註解10>。

(二)短期工作人員係指未全月在職者:

月提繳工資應按日薪乘30天換算為月薪資,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的等級金額申報,再按申報提繳日數計收勞工退休金。

案例:某工讀生A於2月11日(除夕)到職工作至2月14日(年初三)止,時薪320元,依據規定「國定假日」的薪資是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A之工資給付規定如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8小時,可獲得:320元 × 8小時 × 2倍 × = 5120元。因A是短期工作人員,用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申報勞保計算方式為:日薪5120元X30日=月薪153,600元,對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應申報為45,800元,保險費則計收4日。故應申報2月11日提繳,2月14日停繳。

二、就業保險

承上,雇主應該為A投保就業保險,其幫A申報勞保的同時,A同時也取得就保被保險人身分。

三、全民健康保險

A從事的打工是短期臨時性質(四天),因此雇主非健保強制投保單位,經A同意可繼續將健保維持掛在A母親的公司。

四、勞退提繳

A日薪5120元X30日=月薪153,600元,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註解11>」,月提繳工資為150,000元,則雇主應提繳退休金為1200元(計算方式為:月提繳工資150,000元÷30日×4日×6%(假設雇主提繳率)。

伍、結論

最後,提醒參加勞保的「工讀生」或「臨時工」,如因工受傷,依規定可請投保單位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帶著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有免繳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減半之優惠;如未能於就醫時取得前開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仍可於門診就診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工讀生」或「臨時工」千萬不要因為尚在就學中,年紀較輕、社會經歷尚淺,而忽略了自己的勞動權益。

同時也希望雇主仍應於「工讀生」或「臨時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勞(就)保、健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雇主若未幫員工投保、提繳,勞政及健保單位之行政罰鍰事小,倘若短期人員在打工期間遭遇職業災害,或發生保險請領事由,雇主須負上損害賠償責任事大,再次提醒雇主確實保障「工讀生」或「臨時工」在職期間的工作安全及勞動權益,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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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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