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員工表達看法就被記大過,根本極權專制國家
●發生了什麼事呢?
孫經理原本在桃園航工城公司上班,後來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終止了雙方間的勞動契約。
孫經理說:
她在105年及106年間發現公司在她座位上方無故裝設監視器及密錄麥克風,無時無刻監聽監看。
公司還在108年構陷她違反工作規則,記她2大過、3小過、1申誡,109年還把她年終考核為丁等。
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109年3月6日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
但是,她主張公司的懲處、考核處分與終止勞動契約是不合理的。
像是公司做出懲處要經過人評會決議,但是這個人評會之中,五個人裡有三個人跟她是有工作上衝突的,所以這個程序有問題,這三人應該要迴避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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