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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低報薪資為勞工申請勞健保

雇主以低報薪資為勞工申請勞健保-人資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

雇主往往會為了節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之費用而低報勞工實際薪資,甚至已是目前職場眾所周知之陋規,但是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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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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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條例第14、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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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工資,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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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且亦有實務見解以為,是雇主申報員工加保之月投保薪資,應依規定按員工之月薪總額如實申報其投保薪資,此係強制規定,非雇主與勞工私下合意得自由增減,且亦不會因是否為強制投保單位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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