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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期的勞方權利
▲勞工排定特休假的權力受《勞動基準法》保護,非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文/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關於特休假期的勞方權利
1.最近遇到件諮詢案件,說自己是勞工,認為自己特休假的權利被侵害,詢問該怎麼處理?
2.首先,勞工要先搞清楚依照自己年資到底有幾天特休假可以請?以及可以從何時開始請?這兩點可以去參考上周三的文章,或是到勞動部網站試算。
特休假試算系統: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3.再來,排定特休假的權利,依照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是由勞工排定之,並不是雇主可以單方片面決定,而是勞方可以自由選擇,雇主只能接受勞方的安排,否則就必須依勞基法第 40 條舉證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來依法停止勞方特休假期,還必須加倍發給停止假期期間工資,事後也要給予補假。
4.至於實務上常遇到雇主自行安排勞方特休,且拒絕勞方調整之要求的情形,或是限制勞方不能安排於特定期日者,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雇主將被處 2 萬至 100 萬元的罰鍰,且依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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