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804
置頂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

▲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企業仍遭勞檢開罰?圖片來源:360d才庫事業群。

文/360d才庫事業群

●案例

瑞珍以外國企業營運方式,給予員工上下班免打卡的福利,企業卻在勞動檢查後收到開罰通知,瑞珍認為已事前跟員工達成共識,為何仍被開罰,不解彈性上下班的定義細節內容。

●解答

彈性上下班,是企業勞檢最易誤觸的法規之一,顧名思義是讓員工選擇上下班時間,但仍需達到每日須規定的工時,同時必須留存員工出缺勤的證明。案例中,瑞珍以外國企業文化的方式,讓員工自我約束,而不要求打卡,沒有員工出勤紀錄,即便取得共識,依然違規。

除了上下班無打卡紀錄以外,企業在彈性上下班上最常犯的第二項就是「以彈性之名,行變形工時之實」,而這一項也是最易產生勞資爭議與勞檢違規,其實變形工時跟彈性上下班定義是不一樣的,企業應避免將兩者混為一談!

● 變形工時

員工在一定期間內,總工作時間不變的基礎下,企業可以因業務或其他因素,將員工在這段期間內的某幾日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然而在這一定時數內的工時視為正常工時,企業不需特別發給加班費。

● 彈性上下班

每天工作時數仍舊固定,但是大家不會同時上下班,且在一定範圍內勞工可以自行決定何時上班、下班,目前較常見的是勞工可自行決定在早上八點至九點間打卡,然後工作滿八小時後即可下班。

小提醒 :

很多企業常誤會「彈性上下班制度」的定義,覺得企業可依當日工作量來決定員工的下班時間,如:工作量少的就讓員工提早下班;隔日工作量多就請員工加班完成,因而違反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規定。企業如要實施此制度,應該要清楚提早下班的時數是不可以拿來補工作量較多的工作日。

延伸案例:

瑞珍原以為彈性上下班,就是讓員工「今日事今日畢」,若員工提前完成工作進度,就可以直接下班,並不去硬性規範員工休息,但若員工為了提前下班,工作超過5小時未休息,其實也是違反勞基法!

●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至少休息30分鐘,但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的工作能例外調配休息時間」如果瑞珍的員工為了提早下班而工作5個小時未休息,企業仍構成違法勞動基準法。

建議瑞珍若要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在工作規則中清楚制定休息時間,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揭示即可。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 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相關閱讀請看: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曹新南專欄』不要被騙了,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還是有加班費!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 精選HR職缺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人事助理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

【HR解惑小教室:第16問】新創企業美式作風,與員工取得共識,上下班免打卡,為何仍遭勞檢開罰?-360d才庫事業群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