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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能隨便亂開

至於在定期契約的部分,則是直接規定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的第2項中,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只是如果是因為定期契約期滿的勞工,除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外,還需要準備契約證明文件,如果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是由不同時期契約滿離職者,須分別檢附不同時期離職證明文件及契約證明,並且以最後一份契約離職後一個月未能就業開始計算。

如果不滿足上述情況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會發生什麼事?

因為員工要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定是要去申請失業給付,如果只是新公司需要她證明是否確實曾經在這間公司工作過的話,其實顧問會建議開勞基法第19條所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就可以了,而假設各位老闆在為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開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依照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 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所以阿,顧問明白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很好的老闆,覺得反正失業給付是勞保局出的,而且員工平常也有在繳勞保費跟稅金,開給他應該沒關係吧?但是從上一段話可以看到,除了員工可能會被處理二倍罰緩外,還可能牽涉刑法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且可能成為共同正犯,因此,各位老闆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或好意,反而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以上是我們今天的分享,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對要不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更加了解了呢?如果還有疑問的話,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互動;如果想要知道正確的薪資結構或有效管理人事成本的話,也可以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跟您約定時間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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