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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2)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判決理由則說:「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又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具領人資格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範,與民法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不同,亦即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乃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並非係依據民法之繼承關係而取得,該勞工退休金自難認係屬遺產而得由民法上之繼承人繼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裁定、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則認為,遺屬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既然是來自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則此權利就非勞方的遺產。
4.至於究竟是否屬於遺產會有何差別呢?別忘了民法第1148條第2項對於限定責任之要求,若認為此筆勞工退休金是屬於勞方的遺產,那當勞方的繼承人取得後,在此筆退休金之金額內必須對勞方的債權人付清償責任,但若認為不屬於勞方遺產,則親屬領取後就可自由處分。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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