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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

「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65歲勞工

▲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

  • 回覆:

1.101 年 12 月 5 日總統令修正前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勞工強制加保勞保年齡之限制為「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斯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1 月 17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46516 號函略以:「年逾 60 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依規定不予受理...。」

然就本則函釋前揭內容,筆者基於下列理由認屬無效:

(1)就文義解釋,年逾 65 歲勞工僅非強制加保對象,不應解為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不予受理。

(2)以令釋剝奪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權利,與我國憲法第 153 條、第 155 條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意旨不符,亦抵觸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釋字第 568 號、第 609 號解釋文意旨。

(3)抵觸憲法第 7 條所定平等原則,蓋因同屬年逾 60 歲首次加保勞保,如其原於公營事業加保公保,嗣因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原參加公保但未曾參加勞保且年逾 60 歲繼續受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1 月 17 日台 86 年勞保 2 字第 046516 號函放寬其得繼續參加勞保,如不許非屬前述情形之年逾 60 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即與平等原則有背。

(4)以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及生育率逐年下降情形而言,企業不易招募勞工,應鼓勵中高齡與高齡者投入人力市場,如不許年逾 60 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勢將大幅降低雇主僱用之意願。


2.每每想到自己的曾祖母以收驚為業,祖父為臨時工,祖母幫人洗衣,印象中未納入社會保險的保護網,直到家父任職鄉公所清潔隊員,家母在工廠從事車服飾的工作,方才享有勞保的保障。

如果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網的最低保障,那麼任何 1 個勞動者都應納入保護範圍,社會安全網不應有缺口,即便以 60 歲為退休人口為由,如其逾 60 歲尚投入職場,不應以前述理由或財務考量,而將其排除於安全網之外,何況隨著人口結構變遷、人力市場及經濟發展需求,法令應與時俱變。故,筆者於課堂及撰文建請政府放寬勞保投保年齡上限為 65 歲,或放寬年逾 60 歲首次加保者,得單獨加保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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