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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

「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65歲勞工

▲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

  • 回覆:

1.101 年 12 月 5 日總統令修正前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勞工強制加保勞保年齡之限制為「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斯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1 月 17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46516 號函略以:「年逾 60 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依規定不予受理...。」

然就本則函釋前揭內容,筆者基於下列理由認屬無效:

(1)就文義解釋,年逾 65 歲勞工僅非強制加保對象,不應解為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不予受理。

(2)以令釋剝奪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權利,與我國憲法第 153 條、第 155 條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意旨不符,亦抵觸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釋字第 568 號、第 609 號解釋文意旨。

(3)抵觸憲法第 7 條所定平等原則,蓋因同屬年逾 60 歲首次加保勞保,如其原於公營事業加保公保,嗣因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原參加公保但未曾參加勞保且年逾 60 歲繼續受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1 月 17 日台 86 年勞保 2 字第 046516 號函放寬其得繼續參加勞保,如不許非屬前述情形之年逾 60 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即與平等原則有背。

(4)以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及生育率逐年下降情形而言,企業不易招募勞工,應鼓勵中高齡與高齡者投入人力市場,如不許年逾 60 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勢將大幅降低雇主僱用之意願。


2.每每想到自己的曾祖母以收驚為業,祖父為臨時工,祖母幫人洗衣,印象中未納入社會保險的保護網,直到家父任職鄉公所清潔隊員,家母在工廠從事車服飾的工作,方才享有勞保的保障。

如果社會保險是社會安全網的最低保障,那麼任何 1 個勞動者都應納入保護範圍,社會安全網不應有缺口,即便以 60 歲為退休人口為由,如其逾 60 歲尚投入職場,不應以前述理由或財務考量,而將其排除於安全網之外,何況隨著人口結構變遷、人力市場及經濟發展需求,法令應與時俱變。故,筆者於課堂及撰文建請政府放寬勞保投保年齡上限為 65 歲,或放寬年逾 60 歲首次加保者,得單獨加保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

 

3.適有中原大學校長張光正先生,應聘經濟部財團法人商業研究院院長,即因年逾 60 歲首次加保勞保,遭勞保局以前揭勞委會 86 年函釋不予受理,經由其秘書引介後,委託筆者無償先後致函向當時的行政院院長劉兆玄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陳情做前述建議,惟令人遺憾的是,均遭置之不理;爰再為其代擬勞保爭議審議狀與訴願狀,迭經駁回,俟擬妥行政法院行政救濟狀,惜當時商研院董事長司徒達賢未續向行政院提起訴訟救濟,張光正先生身為知識份子竟毀言棄諾,令人感到痛心,也深感有勇氣堅持正義之不易。


4.嗣後 101 年 12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將勞保加保年齡上限由 60 歲以下調整為 65 歲以下,大幅減少未能加保勞保的「漏網之魚」。


5.再加上勞動部陸陸續續以令釋放寬單獨加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的資格,例如勞動部 103 年 11 月 19 日勞動保 3 字第 1030140437 號令即放寬:「(1)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2)年逾 65 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6.惟仍有勞保安全網的缺口,即不屬前揭勞動部 103 令釋放寬對象而為年逾 65 歲首次加保之勞動者,勞保局仍不予受理,連單獨加保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都不得其門而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1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1020240029 號函參照),筆者乃再度呼籲政府修法,或以令釋放寬年逾65歲首次加保者,得單獨加保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以免落入為德不卒之譏。然而,還是樣未獲政府正視。


7.可皇天終究不負有心人,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蔡英文總統於 110 年 4 月 30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0931 號令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解決前述年逾 65 歲勞工首次加保不予受理的遺憾,蓋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等已取消最高年齡限制,且具該法第 6 條、第7條及第 8 條資格者,並為強制加保對象。


8.110 年 5 月 25 日是筆者 60 歲的生日,有幸親自目睹自己的主張如願以償,內心無比喜悅,欣慰這遲來的正義已實現。1997 年諾貝爾物理獎得主朱棣文博士應邀至哈佛大學畢業典禮演講時說:「請跟隨你的愛好,如果你沒有愛好,就去找,找不到就不罷休。生命太短暫,所以不能空手走過,你必須對某樣東西傾注你的深情。」朱博士又說:「當你白髮蒼蒼、垂垂老矣、回首人生時,你需要為自己做過的事感到自豪。物質生活和你實現的佔有欲,都不會產生自豪。只有那些受你影響、被你改變過的人和事,才會讓你產生自豪。...當你們追求個人的志向時,我希望你們也會發揚奉獻精神,積極發聲,在大大小小各個方面幫助改進這個世界。這會給你們帶來最大的滿足感。」(註1)誠哉斯言,與各位人資同學分享,也感懷恩師張智雄先生的栽培之恩與啟發為弱勢、正義發聲的勇氣。

註1.資料來源:生命大數據


「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保,不予受理」修正之感懷-65歲勞工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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