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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不揪也可以構成職場霸凌!?

  • 持續性行為,即突發、單一行為不算
  • 該行為會直接/間接導致勞工受上傷害
  • 前述傷害包含:身體、心理與社交關係
  • 加害者為優勢;被害者為弱勢(並非單純以職務高低認定)

試舉例如下:

主管A想要排擠某甲,但是由於某甲樂善好施,擁有良好社交關係;反觀主管A本來就因欺善怕惡、時常仗勢欺人,而不得人心

👉雖主管唆使其他同仁排擠某甲,卻根本沒有任何同仁配合
➡在社交關係上,某甲屬於優勢方,主管反而是弱勢方
➡某甲根本不受到主管A行為的任何影響
⭐此時恐怕就無法成立職場霸凌的事實

但是!!
👉但主管A倘是針對某甲的工作表現,持續進行無理由地挑剔,甚至刻意加重/減少某甲的工作內容
➡在職場管理權上,主管A屬於優勢,某甲則屬於弱勢
➡主管A的不當行為致使某甲身心俱疲、難以正常提供勞務
⭐此時即有成就職場霸凌的要件!!

最後,提醒一下雇主有防治、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喔!!

➡勞基法、職安法與民法皆有規範!!
➡未依法處理,將使勞工可依 #勞基法 第14條1項6款中止契約
➡雇主亦會因此而產生 #損害賠償(#民法184條)、#連帶賠償(民法188條)等責任喔!!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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