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如果警戒升級至4級,停工期間薪資如何計給?
❌破題給答案:不能
首先看回函釋說明,雇主只有在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時,才可以免除給薪義務。
然而百貨商場限制公司配置人力,其實並非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雇主事由!!
➡百貨商場有限制公司人力配置的權利,應是本於百貨商場與公司間的私權契約所致。
基於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私權契約係由契約當事雙方自行協議,除非該契約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善良風俗(民法71條參照),否則雙方達成意思契約即可成立。
由於契約是雙方合意才締結,與公權力的強制介入不同,公司於締結契約時即已知悉契約內容,且有選擇是否簽約的權利。
➡百貨商場的限制,是雇主可得預測且可議約、協商
➡若百貨商場基於契約限制雇主,自屬於雇主經營風險
因此當然不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更遑論將相關成本轉嫁於勞工
❌不可逕自苛扣薪資
❌不可強制勞工請假
因此當勞工「受雇主命令」在家休息
➡基於勞動力不可儲存的原則
➡停工事由,非不可歸責雇主之不可抗力
故雇主仍應按民法第487條之規範發給勞工薪資:「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當然,也可與勞工協商改採減班休息方式因應,不過減班休息請務必履行以下義務:
✅取得「個別勞工」同意為先決要件
✅按減少的工時依比例降低薪資給付
✅最低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有鑑於目前採用減班休息,政府會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助(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等等),對勞工減班休息期間皆會給予一定津貼,對於勞工的衝擊相對較小,因此如果公司真的有需求
⭕還是請妥適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
❌而非採違法的片面減發薪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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