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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配合防疫措施,關於請假跟給薪的問題

勞工配合防疫措施,關於請假跟給薪的問題-HR

▲勞工配合防疫措施,關於請假跟給薪的問題。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勞工配合防疫措施,關於請假跟給薪的問題

1.疫情當前,或多或少民眾都會遇到相關的勞資權益問題,萬狀通這裡也幫大家釐清要怎麼判斷自己是遇到哪種狀況。

2.首先,先搞清楚自己工作的地方,是不是因為衛福部或地方政府公告停業的行業:

(1)根據衛福部110年5月16日的第二級疫情警戒公告,從110年5月11日起,其公告的營業場所跟公共場域關閉,餐飲業此時並未要求停業。

(2)根據衛福部110年5月28日的第三級疫情警戒公告,從110年5月26日起,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包含在家聚會及社交聚會),婚、喪禮儀不宴客、不公祭、全國宗教祭祀場所全面停止集會活動並停止開放民眾進入宗教場所、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所,餐飲業全面禁止內用。

3.如果是因為衛福部或地方政府公告停業的行業,依據勞動局過往函釋認為此時要看勞雇雙方有無特別約定,沒有約定的話,資方不用發給薪資,勞方也沒有義務補服勞務,簡單說就是勞工不算曠職雇主也不用發薪,當然勞方在此時想透過特休、請病假、事假方式避免沒有薪水可拿是可以的,資方仍應准假並發給薪資,但反過來資方不能強迫勞方請特休或請病假抵扣此段停業期間。

4.如果你工作的地方,並非上開政府公告要求停業關閉的行業,接下來就看無法上班的原因是什麼,照下列狀況決定

(1)因勞工職業上原因(不包含上下班通勤途中導致)而感染Covid-19被隔離治療情形


資方應給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不能依此扣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且資方依勞基法第59條應補償勞方原領工資全額(可跟勞方實際請領的職災補償抵充,自行負擔約30%),勞方還可依勞保條例第36條請領職災補償即月投保薪資的70%,除此之外,防疫補償部分,由於雇主會補償工資,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是不得重複領取防疫補償的。

(2)勞工非因職業上原因染疫(如上下班途中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染疫)而被隔離治療時;或並未受到感染,但因有接觸確診者而被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勞工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30日內可領半薪),或者是利用特別休假休息領全薪,或是請事假不領薪,當然也可以直接請所謂的防疫隔離假(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資方在這種狀況雖是不用給薪(但本來就排定的例假日、休息日仍要照給),但也不能據此為任何不利勞工的處分(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而勞方除了不用補服勞務外,也可以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申請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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