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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工作者,於該期間其所得性質為何?

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工作者,於該期間其所得性質為何?-HR
▲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工作者,於該期間其所得性質為何?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工作者,於該期間其所得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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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前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就所稱醫療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24日台勞動字第2301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ㄧ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8月11日台勞動3字第12424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ㄧ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2.其次,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25日台(85)勞動3字第100018號函釋示:「查勞動基準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因此,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如未能從事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均屬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勞動部103年5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707號函參照)。

3.再者,勞工雖在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但已具備從事其他較輕便工作能力且不影響其傷病之工作者,如雇主事前已於勞動契約書有調動之約定者,自得行使調動權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情形下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25日台(85)勞動3字第100018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12日台(90)勞資2字第002179號函暨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8月11日台勞動3字第12424號函意旨,而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78號判決、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亦肯認,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但具備從事其他工作能力,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亦無礙其醫療者,該職災勞工仍有出勤義務,蓋因職災勞工倘經合理治療ㄧ段期間,已恢復至具備從事雇主所提供之其他適宜工作之工作能力,已可返回工作場所貢獻其部分生產力,就市場經濟效率及人力資源有效運用之觀點,不可能任令其浪費生產力,繼續容許其不須返回職場工作,即就勞工職涯與培養第二專長或法令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參照)意旨而言,職災勞工既經「合法」調整工作,則應依約定出勤。

 

4.惟應注意者,職災勞工如尚在醫療中,雖依約從事其他工作,如前所述,均屬勞動基準第59條第2款所稱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勞動部103年5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770號函參照)。而前述情形既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前所定範疇,雇主仍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 所約定之工作,勞工並無從事勞動契約以外工作之義務,故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如勞工已能從事較輕便之工作,其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獲得之報酬,雇主得自勞工原領工資數額扣除,僅就餘額為補償,而非謂勞工因此已無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之請求權。」可參。

舉例而言,甲職災勞工原從事A工作,每月工資6萬元,於職災醫療期間經合法調整從事較輕便之B工作 ,每月工資為4萬元者,雇主仍應按原領工資6萬元給予補償。

5.就原領工資補償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50602號函表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故,原領工資補償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參照)。

另就稅法而言,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函略以:「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以前舉甲勞工案例而言,其於職災醫療期間從事B工作之全月所領6萬元,為原領工資補償,免視為薪資所得,即免納所得稅,並非4萬元為工資,2萬元為原領工資補償。

6.奧修說:「真理無法被傳遞-那是真理內在的本質之ㄧ。我的真理無法成為你的真理,我將它給予你的那ㄧ刻,在那個片刻中,它就成為虛假的了。...每ㄧ個人都應該發現他自己的真理。...不要用借的,因為不論你借了什麼,那都只是文字而已,它什麼都不是。在你的生命中,它不會有任何意義。意義只來自經驗。」(註1)你習慣藉由自己的經驗、自主性的探索來找答案,還是習慣性等待別人給答案,甚至不加思索、毫無懷疑、全盤接受別人給的答案?

註1.每日早課,奧修著,洪誠政譯,第274-275頁,活禪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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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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