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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的常見誤解:減班休息(無薪假)下,雇主未通報會導致勞工無法申請津貼?

疫情中的常見誤解:減班休息(無薪假)下,雇主未通報會導致勞工無法申請津貼?-HR
▲雇主未通報「減班休息」,勞工就無法申請津貼補助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在很多勞工社團都有發現一個誤解:「減班休息(即無薪假),雇主未通報致使勞工無法申請津貼」

其實我國對於減班休息並未有法律明文規範,而減班休息在學說上也有很多不同的分類。

但一般多認定,減班休息屬於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的調整:

➡為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之行為
➡屬於暫時性變更勞動條件的舉措

基於契約自由、私法自治 的概念,只要契約內容並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本來勞動契約內容就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主管機關並無置喙餘地

因此勞資雙方協商達成減班休息共識後,雇主實則並無通報之義務。這個可不是我們自己說說的,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常見問答即有說明:

「雇主未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無相關罰則」➡既無罰則,自然難以認為通報減班休息屬於雇主的「義務」

不過!!減班休息既屬於勞動契約之變更,故雇主有採行減班休息需求者,應事前取得勞工同意,若雇主未經過勞工同意即自行變更契約內容,則該變動不生效果。

此時勞工可循《民法》第235條但書:「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雇主片面降低勞工工作時間,即雇主預示拒絕受領勞務,此時建議勞工應:

  1. 以書面回覆拒絕減班休息
  2. 明確表示仍可照常出勤

建議勞工明示不同意減班休息,主要還是為了未來作為舉證;而後,勞工可再依《民法》第487條之規範,向雇主索取工資:「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不過要特別注意,實務中也有看過勞工拒絕減班休息,而逕自跑到公司上班,並與雇主發生激烈言語、肢體衝突,以至於衍生相關民、刑事爭議。

⭕ 只需要明確告知有提供勞務意願,並留存證據
❌ 不用硬性闖入公司內部

由於學術與實務中,多不認勞工有「就勞請求權」,例如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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