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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製造業實施四班二輪「作2休2」應行注意事項有哪些?

淺談製造業實施四班二輪「作2休2」應行注意事項有哪些?-HR
▲製造業實施四班二輪「作2休2」應行注意事項有哪些?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淺談製造業實施四班二輪「作2休2」應行注意事項有哪些?

  • 回覆:

1.為使工作時間具有彈性,以利企業業務實際運作,我國工時制度計有正常工時制、2週變形工時制、4週變形工時制、8週變形工時制及部分工時制。

2.部分製造業生產部門會採行四班二輪「作2休2」工時制度,而製造業採行前述工時制,即係實施2週變形工時。依據本人輔導企業的經驗與對法令的了解,企業實施作2休2工時制,如事業單位未成立工會,應注意下列事項:

(1)既然作2休2是採2週變形,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此為「制度上(公法上)」允否有變形工時為同意,即應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1919號函、107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參照)。因此,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程序召開勞資會議,就企業實施2週變形工時乙事決議通過,作成會議紀錄。

(2)又作2休2涉及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休息日等勞動條件變更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尚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1919號函參照),所以,雇主應與勞工於勞動契約書中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休息日等調整約定之。

(3)作2休2不須出勤之日,包括例假、休息日、空班、休假日及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依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須「確明」或「公告周知」意旨,事業單位應確認以何方式確認前揭不須出勤之日的個別性質。

(4)再者,作2休2如又分為日班及夜班者,其ㄧ日起訖如何定義?尤其正常工時如跨越二曆日者,ㄧ日如何規範之?而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之週期係依曆連續計算且循環不間斷,另因2週變形工時本屬「1週(每7日)」之延伸,故該「每7日」之週期仍應前後ㄧ致,按週依曆循環連續計算,不得割裂適用(高雄市政府109年1月13日高市勞條字第10900166000號函參照),從而,每週起訖如何定義規範?這些都需要在工作規則或單項管理辦法中進ㄧ步作細部規定並公開揭示。

(5)其次,作2休2涉及輪班者,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ㄧ次,如非每週更換ㄧ次,應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是否於勞動契約書中與勞工約定之,以佐證已徵得勞工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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