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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HR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圖片來源:Etan Liam,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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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就條文內容觀之,職災死亡補償係由職災勞工之遺屬受領,而其受領順位分別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姐妹。另就職災死亡補償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14日臺(80)勞動3字第29808號函略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即職災死亡補償乃由職災勞工之遺屬受領,不屬職災勞工遺產之一部分,不須併入職災勞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有疑義者為,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發給何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9月17日勞動3字第1020131943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開規定所稱「喪葬費」,係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其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

是,前述職災喪葬費補償係發給職災死亡勞工作為補償喪葬費用之支出,此觀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明文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4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即明,而內政部76年7月2日臺(76)內勞字第517228號函亦肯認之。

3.又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如前所述,職災喪葬費補償係發給職災死亡勞工,則該職災喪葬費補償應併入職災死亡勞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亦有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可參

4.令人遺憾的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認,職災喪葬費補償均非已故勞工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

5.茲就職災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之稅賦舉例說明如下:甲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其一個月平均工資為65800元,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雇主有為其投保團體定期壽險50萬元、團體意外險100萬元及團體職災保險:

(1)由於雇主有為其投保勞保,而其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其遺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64條規定分別請領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喪葬津貼229,000元及4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遺屬津貼1,832,000元;前述勞保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免課徵遺產稅,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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