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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HR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圖片來源:Etan Liam,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給付何人?其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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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就條文內容觀之,職災死亡補償係由職災勞工之遺屬受領,而其受領順位分別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姐妹。另就職災死亡補償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14日臺(80)勞動3字第29808號函略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即職災死亡補償乃由職災勞工之遺屬受領,不屬職災勞工遺產之一部分,不須併入職災勞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有疑義者為,職災喪葬費補償應發給何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9月17日勞動3字第1020131943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開規定所稱「喪葬費」,係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其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

是,前述職災喪葬費補償係發給職災死亡勞工作為補償喪葬費用之支出,此觀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明文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4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即明,而內政部76年7月2日臺(76)內勞字第517228號函亦肯認之。

3.又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如前所述,職災喪葬費補償係發給職災死亡勞工,則該職災喪葬費補償應併入職災死亡勞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亦有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可參

4.令人遺憾的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認,職災喪葬費補償均非已故勞工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

5.茲就職災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之稅賦舉例說明如下:甲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其一個月平均工資為65800元,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雇主有為其投保團體定期壽險50萬元、團體意外險100萬元及團體職災保險:

(1)由於雇主有為其投保勞保,而其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其遺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64條規定分別請領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喪葬津貼229,000元及4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遺屬津貼1,832,000元;前述勞保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免課徵遺產稅,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付死亡勞工喪葬費補償329,000元,但得以勞保喪葬津貼229,000元抵充之,雇主尚須給付死亡勞工喪葬費補償100,000元,而雇主又為該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故,商業保險公司將理賠喪葬費補償100,000元,而雇主亦得以之抵充,前述商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理賠之喪葬費補償100,000元;此外,雇主應給付職災死亡勞工之遺屬死亡補償2,632,000元,但得以勞保遺屬津貼1,832,000元抵充之,雇主尚須給付死亡勞工之遺屬死亡補償800,000元,而雇主又為該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故,商業保險公司將理賠死亡補償800,000元,而雇主亦得以之抵充,前述商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理賠之喪葬費補償100,000元及死亡補償800,000元,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免課徵遺產稅,且受領之勞保保險給付與商業保險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與所得稅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課徵所得稅。

(3)再者,雇主為該勞工所投保之團體定期壽險死亡給付理賠50萬元,團體意外險死亡給付理賠100萬元,合計150萬元,屬於雇主優於法令之給付,由於在事業單位辦理投保團體保險時會在保單上指定理賠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即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勞工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該保險理賠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且受領之商業保險給付,依所得稅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課徵所得稅。

6.從前述說明可知,事業單位發給職災死亡勞工之喪葬費補償,應併入職災死亡勞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事業單位藉由商業保險分擔風險者,該喪葬費補償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另職災之死亡補償,係發給職災死亡勞工之遺屬,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事業單位藉由商業保險分擔風險者,該死亡補償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而且前揭給付如屬勞保保險給付及商業保險給付者,亦免課徵所得稅。

另應注意者,事業單位如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根據其相關辦法給付職災死亡勞工喪葬費者,該喪葬費應併入職災死亡勞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7.何飛鵬先生在《自慢5》乙書中說:「我心中最佳的工作者,要具備三業「專業」、「敬業」及「樂業」;而這三項分別代表三種工作境界,象徵著每一個工作者可以達到的不同成就極限。「專業」是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那是擁有一項基本的工作技能,這項技能工作者不只要會,還要熟練,而且要比別人更好、傲視群倫。專業是外顯的能力…「敬業」指的是在工作上全力以赴、使命必達。在承平時期,工作者沒受到任何考驗,是否敬業不容易分辨。可是當困難、挫折、危險、危機來臨時,敬業就是分水嶺,可以明確界定好工作者與壞工作者。敬業是態度、是精神,而不是能力。

當困難來臨時,敬業的工作者會不顧一切、排除萬難,會想盡辦法,做各種努力,以求把工作完成。他們會找方法,找答案去排除困難,尋求解決,而不是只把理由帶回來,告訴公司目前遭遇什麼困難,然後兩手一攤,束手無策。…第三個層次是「樂業」也是工作者內心的心靈層次。當你喜歡一項工作,你會產生認同,最後工作會變成你人生的一部分…從興趣開始,工作不為名、不為利,動力永遠不枯竭,只因為我喜歡!樂業是對抗時間、對抗彈性疲乏的力量,也是工作者用以探索最高境界的重要原素。」

何先生又說:「專業、敬業、樂業」其實是工作者的三個層次,分別代表人生中三個不同的意義。專業,是工作成功、順利、有成果的方法;敬業,代表對別人對社會的誠信要做好;而樂業,則是對自己的交待,因為這是我喜歡的,我認同的,所以做起來樂趣無窮。」(註1)

註1:自慢5,何飛鵬著,第127-129頁,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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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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