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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張圖了解:新、舊的「勞工退薪金」制度到底差在哪?

文/陳孟志 顧問;王莉琦 助理顧問

勞工退休金是為照顧勞工退休後生活而設立的制度,原本是由雇主在勞工退休時給付,在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改為每月提撥到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這就是舊制及新制勞退的主要差異,至於還有哪些不同,本文一次告訴你!

我們就先簡單的以圖表了解一下,二者到底差別在哪裡?對於公司來說,員工要請領退休金時,到底又該如何給付吧?

用一張圖了解:新、舊的「勞工退薪金」制度到底差在哪?-HR
▲舊制?新制?這兩種勞工退休金制度有什麼差別?圖片來源:聯和趨動顧問說

勞基法勞工退休條件及舊制退休金請領資格

要知道舊制退休金怎麼計算前,一定要先了解什麼條件才能符合請領資格,以下有兩個情況:

勞基法第53條:凡符合以下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勞基法第54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得以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3.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什麼是舊制退休金?誰適用舊制退休金?

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儲存。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同法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舉例來說,如果雇主應於民國110年支付該年度滿足退休條件的勞工舊制退休金總額為100萬元,但在民國109年年底的時候,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只有60萬元,這時候雇主應該在民國110年3月底以前,將差額的40萬元補足,否則勞工局即可依此開罰。

勞工退休金制度新制及舊制的轉換點是從民國94年7月1日,也就是說,勞工在民國94年6月30日以前任職的工作年資都屬於舊制退休金請領範圍,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後,雇主需要以「舊制退休金」的標準計算並給付;另外還有幾類身份比較特的「外籍人士」也適用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詳細資訊可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及第8條之1規定,其中列出的外籍人士,屬於「新制退休金」,而未列出的就都是屬於舊制退休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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