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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懲戒權應注意事項
▲雇主懲戒權應注意事項。圖片來源: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雇主懲戒權應注意事項
一、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事項,係基於雇主企業之領導權、組織權,允許雇主在合理範圍對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此係事業單位為維持經營秩序,並滿足配置、處分勞動力之目的所必須。
二、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雇主之懲戒權應受法律所授權之限制,法律雖然准許立於平等地位之當事人一方對他方進行私的制裁,但也只是為了促其共同作業之圓滿,因此,雇主之懲戒權除基於法律明文(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2條)外,即須基於事業主之特別規定,且雇主的裁量權除受上開第71條之限制外,有實務見解認為尚須遵循以下原則,因此:
- 明確性原則(即雇主應於工作規則事先明示公告其規則,而使勞工可預見之)。
-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
- 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
- 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處分)。
- 懲戒程序公平性。
-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三、因此,若是雇主制定工作規則時,須注意以上規定,且該實務見解亦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為較輕微之處分(例如警告、申誡、記過、減薪、降職及停職)時亦同,顯見目前實務見解主流,希望於勞基法以外,創設一些原則用以約束勞雇間之規範。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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