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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

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HR
▲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動契約書之形式有不完全情形,例如勞工未署名,是否影響契約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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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判決明揭:「查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均無碍於契約之成立(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故當事人間所締結之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見:本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七二七號判例)。」而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僅需勞資雙方意思表示合意即已成立。

申言之,勞動契約可以書面訂立,也可以口頭訂立。惟為避免勞資爭議,並利於訴訟或勞檢時之舉證,勞資雙方以簽立書面勞動契約為宜。

2.在企業運作實務上,事業單位通常會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資及工作內容等勞動條件載明於事先製作之定型化勞動契約書中,再委由經辦人將前述定型化勞動契約書交由勞工簽署,勞工如同意該契約內容後,則在契約簽名或蓋章,以彰顯勞資雙方就該契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而認兩造簽署之勞動契約即為成立。

但有時會發生勞工忘了簽名或用印,或只簽姓,或者企業之法定代理人漏未簽名蓋章…等書面勞動契約形式不完全之瑕疵,前述情形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成立?如前所述,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於勞資雙方對勞動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已然成立,不因書面勞動契約形式有不完全之瑕疵,而妨礙契約之成立,有下列判決可參:

 (1)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核閱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契約九件,係由被上訴人製作之定型化契約,即被上訴人顯已同意系爭契約之內容,且經由被上訴人之人事經理交由上訴人簽署,上訴人亦已同意契約內容後,並在系爭契約簽名蓋章,則兩造顯已就系爭契約內容意思示一致,揆諸前開說明,兩造簽署之勞動契約即為成立。…系爭契約為被上訴人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如前所述,是故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公司人事經理交由上訴人簽署時,已就契約之內容對上訴人為要約意思表示,經上訴人同意契約內容而在系爭契約上簽名時,顯已為承諾,則雙方對系爭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已然成立。又系爭契約並非必以簽定書面為必要之不要式契約,故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是故被上訴人是否在系爭契約簽名蓋章,核與契約之成立不生影響,上訴人抗辯稱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提出之系爭契約,並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足見被上訴人在簽訂契約時並未簽名或蓋章,而係嗣後補簽名蓋章,系爭契約不成立云云,要無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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