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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退休金自己顧!我是你的員工,也是他的董事,那退休時該如何計算年資?|可道律師事務所

自己的退休金自己顧!我是你的員工,也是他的董事,那退休時該如何計算年資?|可道律師事務所-HR
▲我是你的員工,也是他的董事,那退休時該如何計算年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可道律師事務所

我是你的員工,也是他的董事,那退休時該如何計算年資?

小芳自78年7月1日起受僱於長鴻公司,嗣於104年7月9日提出退休申請,並於104年11月1日退休生效,是其工作年資共計26.3年,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之規定,並據此請求長鴻公司依其年資給付退休金,沒想到長鴻公司認為小芳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受長鴻公司指派以法人股東(即億大公司)代表人身份,擔任長鴻公司之董事並登記在案,則該段擔任董事期間應已無勞工身分,自不得計入勞工工作年資,小芳或長鴻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律師貼心話:

一、 小芳在長鴻公司兼任董事期間,是否仍具勞工身分並得計入勞工工作年資,法院認為爭點在於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究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即若小芳在長鴻公司兼任董事期間,與長鴻公司間仍存在僱傭關係而具勞工身分,則不受其身兼董事而另成立委任關係之影響。

二、 針對員工與公司間究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之判斷,法院歷來見解多認應以勞動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不得因員工職務名稱而逕予推認,即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重點特徵在於具有從屬性,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者有別,況且縱同時有委任的性質,惟既有部分從屬性存在,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仍應從寬認定係屬勞基法所規範之勞雇關係。

三、 本件中,勞工係以舊制作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因雇主在二審開庭時未出席(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便以雇主從前到庭之陳述、勞工之陳述、兩造之不爭執事項即「勞工…以法人股東即億大公司之代表人名義擔任雇主董事期間,仍任職雇主財務部協理,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並發給勞工財務部協理之薪資之事實」,及億大公司表示「勞工任職董事期間,億大公司並未配發董事酬勞之情」之函文為基礎,認定勞工與雇主間仍具有僱傭關係,則勞工兼任公司董事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仍應計入勞工計算退休金時之勞工工作年資,並命雇主應給付勞工新臺幣(以下均同)518萬3,516元。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摘錄:

  •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按:即雇主)給付逾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按:即勞工)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摘錄):

……(一)被上訴人於100年3月15日至104年10月31日擔任上訴人公司財務部協理期間,另以法人股東即億大公司之代表人名義兼任上訴人公司董事,則被上訴人於前揭兼任上訴人公司董事期間,是否仍具勞工身分,並得計入勞工工作年資?

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參酌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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