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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退休金自己顧!我是你的員工,也是他的董事,那退休時該如何計算年資?|可道律師事務所

4.綜上,被上訴人於上開受上訴人指派以法人股東擔任上訴人公司董事期間,與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既不受影響,則其於100年3月15日至104年10月31日,受上訴人指派以法人股東擔任上訴人公司董事期間之服務年資,自應計入被上訴人之勞工工作年資,勞動部105年11月23日勞動福3字第1050136441號函之說明三亦為相同之認定(見本院卷第51頁正、背頁)。

上訴人上揭所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12月9日北市勞資字第10440044200號函釋意旨認為被上訴人以法人股東擔任上訴人公司董事期間,與上訴人間成立委任關係,故其擔任上訴人公司董事期間不得計入勞工工作年資云云;及勞動部前開函文之說明四謂:「另勞工如為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之法人股東代表人,擔任事業單位董事,則勞工與事業單位間為委任關係,該段年資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53條退休年資……」云云,顯係忽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並不受被上訴人兼任上訴人公司董事之影響,而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解釋,自難憑採。是上訴人前開辯詞,無可採信。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本文由 可道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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