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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於法院繫屬中,雇主通知勞工暫時性復職之效力評析

三、又須提醒

前述狀況均為雇主於訴訟繫屬中通知勞工復職之案例,如為勞工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且經獲准裁定,則因法院均會於裁定主文中表明雇主應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應暫時回復其與勞工間之僱傭關係,並按月繼續給付工資,此時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僅是暫時性權利保護之保全程序,而雇主係遵從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而命勞工暫時性復職,勞工仍應進行後續民事訴訟程序,待獲有利判決確定,方得實現其實體上權利,不影響本案訴訟的進行,雇主並非自認為解僱為不合法,故勞工不得依照前揭嚴格見解主張雇主並無受領勞務之真意。

如最終本案判決認定雇主解僱為不合法,則應認原僱傭關係應繼續存在從未間斷,反之如本案判決認定雇主解僱應屬合法,則雇主即得另行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待撤銷確定後暫時性復職即不復存在,應予留意。

四、宇恒叮嚀(代結論):

綜上,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結果對於勞工之工作權、以及雇主的人事管理權均有莫大影響,如法院已有表明不利於雇主心證之情況下,建議雇主不妨嘗試先為暫時性復職通知,或可充分運用人力,而勞工於收到復職通知時,亦建議不要逕為置之不理,而應先與雇主商談復職之勞動條件,如勞工對於復職條件存有疑義或不確定是否應接受此暫時性復職,亦至少先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增加與雇主間之談判籌碼,較為穩妥,畢竟若有定暫時狀態處分在身,雇主欲為訴訟期間的二次解僱處分,抑或採最寬鬆見解中為僅得回復他職之通知時,均會受到裁定效力影響而有所限制。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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