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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符合3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

【勞動檢查】符合3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HR
▲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樂誠勞資顧問

家庭照顧假是為了讓勞工能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而創設的假別,它與事假最大的差別在於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有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不利之待遇,可見它的請假條件與事假必然有相當程度之差別。

試問,以下狀況,老闆可以不准假嗎?

【勞動檢查】符合3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HR

上述這些請假事由,或許不常發生,然而一旦遇到了,是否該依員工的申請給予家庭照顧假呢?首先,我們應該先來了解一下「家庭照顧假」有哪些成立要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由法條文字可知,家庭照顧假的成就條件包括:

  1. 須為家庭成員。
  2. 遇有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由員工親自照顧。
  3. 員工之配偶須有就業。

何謂家庭成員?

關於家庭成員的定義,勞動部彙整了民法概念與法務部之解釋,於105年8月23日勞動條 4字第1050131862號令中做出說明,替各位讀者重點摘要如下:

  1. 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2. 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 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實而言;僅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至於戶籍登記上之「戶」乃係基於戶政上之必要所設,民法上身分關係之成立、變更及消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因此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家長及家屬即非必屬一致,其至多僅能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而已。
  4. 綜合上述,同住一家之親屬為家屬,同住一家而已共同生活為目的之非親屬,也可視為家屬。反之,雖有同居事實,但並無存在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者,則不應以家屬視之。

何謂照顧?

由性平法第20條關於預防接種、嚴重疾病等照顧事由是採「例示」之立法方式,是以,事由為何並不重要,關鍵在於是否已達「須照顧」之程度。

若與前述家庭成員相較,「照顧」似乎較無明確之定義;然而,還是可以透過旁敲側擊的方式來勾勒出「照顧」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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