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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符合3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

從「防疫照顧假」進行類推

在各項假別名稱中,含有「照顧」二字的,除了家庭照顧假外,另一則是為了新冠疫情而生的「防疫照顧假」。關於「照顧」的對象與條件,防疫照顧假的規定如下:

【勞動檢查】符合3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HR

從上述整理中,「照顧對象」的條件大致可分為兩種:

  • 一種為心智狀態無法獨處(例如:12歲以下學童)
  • 一種為身體狀態無法自理(例如:身心障礙或失能家屬)

可見此處的「照顧」並不包含情感上的陪伴,而須存在實質之照顧必要

若以此類推「家庭照顧假」之「照顧」條件,正好可與條文中的「嚴重疾病」及「重大事故」相互呼應,因此,仍然以有實質照顧必要為其成立要件,例如:住院、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失能、精神疾病需有人隨侍在側等,也較能符合一般人對於「嚴重」與「重大」之認知。

從訴願案件進行推敲

曾經有勞工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遭公司拒絕,嗣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調查後,認為公司並無違反性平法之相關規定,勞工不服,遂提起訴願,但最後仍遭勞動部駁回。訴願內容摘錄如下(勞動法訴字第1050006467號):

  • 據上,訴願人以其母親傷病為由申請家庭照顧假,雖確有提出訴願人母親主治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惟被申訴人復向該醫師求證並據該醫師所述後,認訴願人母親並無有「嚴重之疾病」及「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未符合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原處分機關亦於104年11月24日及104年12月18日訪談該醫師表示,訴願人母親於104年7月前僅到診2次,初診為101年4月24日,第2次為104年6月29日,對病患所開之診斷證明僅為症狀之描述,病患並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無開刀住院急迫性」。訴願人於104年7月3日以其母親104年6月29日之就診紀錄向被申訴人提出,預計於104年7月14日起申請家庭照顧假,時隔15日,顯無有「嚴重之疾病」及「重大事故」臨時、急迫之需要,復依前揭醫師所述,患者既未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亦無開刀住院之必要,患者有最低自我照護能力,並無危及生命致使他人協助長期照顧之需求,所需復健皆為門診治療,並無連續、密集、複雜、侵入性等治療,是被申訴人未核准訴願人所請,於法並無不合,訴願人所述,顯係誤解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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