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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休,你應該知道的權利

  • 如何衡平資方營業自由?

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責任。

特別休假之行使,可謂專由勞方享有之單方行為,唯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等2種情形下,資方始得取得與勞方協商之地位,而有改變勞方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之可能,殊無賦予資方片面准駁之權限,亦不得附加其他行使排定權之條件限制之。故特別休假具有勞方優勢,迥異於其他假別之性質。

  • 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怎麼認定?

這不能一概而論,最好是備齊相關事證,尋問您的法律顧問或律師。無論是勞工還是雇主,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進行線上諮詢:@413cmavn (或掃下方QR code)

勞工排定特休之界線-權利義務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11號認定:

【白話文版本】

行使權利不可以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某航空業的空服員在班機起飛前5小時才說要排定當天的特休,對於航空運輸業的人員調度是否會造成重大影響?應該要去問問這位空服員為何在這麼緊迫的時間才排定當日特休?空服員的行使特休的權利,有沒有違反誠信原則?

【法院原文摘錄】

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其本質仍屬勞動關係中之私權,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應由民事概念予以判讀。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件  勞工乙○○係在距其原應服勤之航班起飛前不到5小時,方提出其於當日特別休假之排定,對於航空運輸  業而言,其權利之行使是否正當?如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使,恐不生行使之效力,上訴人即無受其行使之拘束。

惟權利之行使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乃事實問題,應衡酌權利人權利行使之獲益,與義務人忍受其行使所生之損害,是否超出義務範圍,損益間是否嚴重失衡?及權利人與義務人間之法律關係、行使之方法、於彼等間法律關係所涉之領域應有之誠信原則如何等節,乃原審對於乙○○何以於時間緊迫之際始為排定,有無權利行使之正當性?此舉於航空運輸業之勞資關係上,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等節未予判斷,核此關係上訴人違章行為是否成立之重要爭點,上訴意旨指摘此有理由未備之違誤,應可成立。

 


本文由 律師職涯的光與影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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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公司結算特休假是採用週年制
但如果離職了,會回歸曆年制計算休假
請問2019.9.3到職,2023.9.30離職
這樣公司會補多少的特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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