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老闆開了很多間公司,會影響勞工年資嗎?
判決中的雇主不是改名,而是「開了ABCD四個分身」。首先,有兩間立案補習班,名稱分別是(A)「○○貝爾」以及(B)「○○貝兒」。另外,有2間完全同名的公司「○○貝爾公司」,一間先設立,但是已在1991年8年解散,另一間在1991年10月設立,前者可稱為(C)舊公司,後者可稱為(D)新公司。
法院認為,基於ABC經營的事業有許多重疊,而且幾乎是在同一地點等等事實,因此,ABC在實質上算是同一個事業體,勞工在ABC服務之年資應該累計,之後,由於經營權易手,D的董事長承接了ABC之權利義務,且勞工獲得留任,繼續服務,符合勞基法「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規定,所以,勞工在ABCD服務的年資應一併累計,雇主不能主張年資中斷。
結論:企業在安排組織架構時,應留意遵守法令,不然被勞工告上法庭,不只失了面子,還得額外支付法定利息,實在得不償失;另外,勞工朋友也得好好了解自己的權益。
相關閱讀請看:
自己的退休金自己顧!我是你的員工,也是他的董事,那退休時該如何計算年資?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