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813
置頂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
▲HR注意,招募時做這些都是違法的。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文/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

再過幾個月,許多畢業生即將面臨找工作的問題,或許有些人已經開始注意徵才廣告,但仔細看了之後才發現,很多職缺都沒有把薪資待遇或其他重要的資訊寫清楚,只用「詳細面談」、「薪水面議」一句話輕描淡寫地帶過,讓人不知道該不該投履歷。或者有些人接到通知,去面試後才發現,工作內容跟徵才廣告差很多。

為了加強對求職人的保障,立法者訂立了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就業歧視,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等行為,為了避免求職過程中發生爭議,求職人應該要解相關規定。

禁止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時,就可以認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有歧視。

不實徵才廣告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雇主刊登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有可能使一般人於重要事項上的判斷及決定受到誤導,且廣告違反求才者的真意,像是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等都是影響求職人應徵工作的重要因素,若雇主登載不實,很有可能誤導求職人。

不得無故要求提供資訊、物品或金錢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有規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等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也不得扣留求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當雇主要求留下身分證或印章,或要求求職人先行負擔制服費、訓練費用,甚至要求購買公司產品或服務時,都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如果與就業無關,求職者沒有配合的必要。

不得要求從事違法行為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有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法行為,例如吸收詐騙車手、教授詐騙話術、販賣客戶資料等

應揭示薪資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有規定,當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時,雇主應該要公開或告知薪資的範圍。在徵才廣告上經常可以看到「薪資面議」等字,讓求職者對工作薪資摸不著頭緒。

為使勞資雙方資訊對等,立法院在去年11月增加本款規定,只要月薪低於4萬元,雇主都必須公開或標明薪資範圍。若求職者在面試後發現薪資少於4萬元,可向各地方政府檢舉,此時即便雇主宣稱「試用期後會調高至4萬元以上」、「求職人能力不如預期」也屬違法。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全台陷入鮭魚之亂】若因為叫「鮭魚」不被錄取,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 就業歧視知多少|小賀老師


本文由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人事助理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
求職要注意,雇主這些行為違法!-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