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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限制條件違法?
當警察有限制,國家帶頭違法?
有些人想當警察,但因為天生色弱或是身高不夠只好放棄,仔細想想,設定身高、體重、身體缺陷等條件不就是違反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嗎?法律不准公司行號就業歧視,卻允許國家在徵才時設定條件,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法律雖然禁止雇主在徵才時設定性別、外貌、語言、思想、宗教等條件,但雇主還是可以針對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設置門檻,例如學歷、證照等都能與工作能力產生連結,法律也無明文禁止。為什麼招募警察設定身高、體重等條件沒有違法,關鍵就在於設定的條件有沒有與工作能力產生連結。實務上認為,警察肩負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責大任,若沒有強健的體魄恐怕難以達成任務,因此有必要設定身高、體重等限制,篩選體格適合的人員。
另外,雖然法律禁止雇主刊登「限女性」、「限男性」等限制性別的徵才廣告,但當工作性質只適合特定性別時,雇主還是可以設定條件,例如女性內衣專賣店和美體按摩,都需要和顧客親密接觸,由異性提供服務恐有不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設定性別條件,雇主並不會因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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