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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談法律》用8個重點帶你了解「勞顧的試用期條款」

六、終止契約要不要給「資遣費」?

如果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終止契約,應給予資遣費(勞基法第12條除外)。

如果是依試用期條款,或合意終止契約,則要回到試用期條款之約定,或者合意終止契約之協議書內容,來決定是否要比照法律規定給予資遣費。

七、終止契約要不要開「非自願離職書」?(註2)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列「非自願離職」的情形之一,雇主依法應給予「非自願離職書」,讓勞工去請領相關的失業給付、相關津貼。反之,則不用給予「非自願離職書」。

八、要不要「資遣通報」?(註3)

依照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終止契約,需要「資遣通報」。很多剛創業的雇主知道要發資遣費,但卻忘了遵期資遣通報,不小心就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註1: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註2: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註3: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本文由 李明勳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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