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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

5.惟應注意者,該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正常工時如未達8小時,則原領工資補償之一日金額時,應以未逾ㄧ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時間所得金額計算,亦有下列勞動部電子信箱回覆及函文可參:

(1)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107年10月3日電子郵件回覆:「所詢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時,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據以核計工資補償之原領工資如何計算疑義,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計算方式,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辦理。倘依勞工如係按時計酬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資數額(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4核計。至於該細則第31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係指勞其遭遇職業災害前ㄧ日正常工作時間如為4小時者,原領工資應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雇雙方約定但未逾ㄧ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時間。」

(2)勞動部107年11月29日勞動條2字第1070028539號函:「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25日勞動條3字第0980080914號函說明二略以:「若勞工其職業災害前ㄧ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至部分時間工作者,如其每日工時不定,綜其每日工時未達法定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係指雇主給予部分時間工作者原領工資補償時,其職業災害前ㄧ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者,亦應排除不計,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非指部分時間工作者遭遇職業災害前ㄧ日正常工作時間未達8小時,仍應以8小時核計其原領工資數額。三、基上,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時間工作者計算其原領工資疑義,仍請依來函所引本部107年10月3日電子郵件之回覆內容辦理。至於所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8339號書函,係釋明按日計酬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原領工資計算疑義之個案,與本案無涉。」

6.茲就前揭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布函釋之意旨舉例說明如下:

(1)甲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小時,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資為1120元(160元*7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292,320元(計算式:1120*(365-52-52)=292,320元)。

(2)乙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4小時,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資為640元(160元*4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67,040元(計算式:640*(365-52-52)= 167,040元)。

(3)丙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工作3日,每日工資為1280元(160元*8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334,080元(計算式:1280*(365-52-52)= 334,080元)。

(4)丁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4小時,每週工作3日,每日工資為640元(160元*4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67,040元(計算式:640*(365-52-52)= 167,040元)。

7.至若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正常工時不固定,有時候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有時候每日正常工時未達8小時,於計算其原領工資補償,指其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其職業災害前1日係為休假日、休息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計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有下列函釋可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25日勞動3字第0980080914號函:「若勞工其職業災害前1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計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至部分工時者,如其每日工時不定,縱其每日工時未達法定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勞動部107年11月29日勞動條2字第1070028539號函:「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25日勞動3字第0980080914號函說明二略以:「若勞工其職業災害前一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至部分時間工作者,如其每日工時不定,縱其每日工時未達法定每日正常工時(即8小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係指,雇主給予部分時間工作者原領工資補償時,其職業災害前一日係為休假日或例假日者,亦應排除假日不計,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所得工資...。」

8.茲就部分工時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定並依前揭勞動部函釋意旨舉例說明如下:

(1)戊勞工每週工作日不定,工作日之正常工時亦不定,可能是2小時、3小時、6小時、8小時或4小時,發生職業災害當日正常工時為4小時,當日工資為640元,其前一日為例假,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當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334,080元(計算式:1280*(365-52-52)= 334,080元)。

(2)己勞工每週工作日不定,工作日之正常工時不定,可能是2小時、3小時、4小時、8小時或6小時,發生職業災害當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當日工資為1280元,其前一日為例假,往前推算至正常工作日,當日正常工時為4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67,040元(計算式:640*(365-52-52)= 167,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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