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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

9.從前述所舉案例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1月5日勞動3字第0920061820號函、98年7月27日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及98年8月25日勞動3字第0980080914號函有關計算部分工時勞工原領工資補償之解釋意旨,顯有「不合邏輯」、「不合理」之處。本文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既謂「原有工資」,則依文義解釋,部分工時勞工得依該條款規定請求補償者,自不應超過未受傷情形下正常工作可能取得之工資,並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次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而受傷,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補償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取得之工資。條文既謂「原有工資」,則勞工得依該條規定請求補償者,自不應超過未受傷情形下正常工作可能取得之工資。」可參,即原則上,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超出文義或背離文義的法律解釋,是絕對不可以的,除非有非常堅實的依據,加上非常充分的理由。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數額」的解釋只有ㄧ種,也就是依勞資雙方原已約定之工資數額額給予補償,除較為合理外,亦符合原領工資之原意,茲舉例說明如下:

(1)A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小時,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資為1120元(160元*7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292,320元(計算式:1120*(365-52-52)=292,320元)。

(2)B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4小時,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資為640元(160元*4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67,040元(計算式:640*(365-52-52)= 167,040元)。

(3)C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工作3日,每日工資為1280元(160元*8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99,680元(計算式:1280*(3天*52週)= 199,680元)。

(4)D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4小時,每週工作3日,每日工資為640元(160元*4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99,840元(計算式:640*(3天*52週)= 99,840元)。

(5)E勞工每週工作3日,工作日之正常工時分別為6小時、8小時及4小時,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49,760元(計算式:(160元*6小時+160元*8小時*160時*4小時)*52週=149,760元)。

(6)F勞工每週工作日不固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定,惟每月出勤之正常工時為60小時,每小時工資為160元,其職災不能工作期間1年,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合計115,200元(計算式:160元*60小時*12個月=115,200元)。

10.探索勞動法令,對於勞動部所發布函釋,未必全盤接受,總要根據自己的專業與智慧提出屬於自己的見解,這才是真正的讀書精神。


從勞動部函釋淺談: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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