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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太多?雇主能處罰私德有缺失的勞工嗎?
嚴禁辦公室戀情合理?
許多企業都有「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定,以防其他勞工受這些行為影響,也防止公司聲譽因此受到傷害。原則上企業無權管束勞工的私生活,但當勞工的個人行為已經影響企業秩序或聲譽時,還是可以依企業規定懲處。
本案公司以「禁止辦公室戀情」、「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為由,將A、B兩人免職是否妥當?A、B的戀愛關係應與公司事業活動無關,且A、B的職務與建立或維持公司聲譽並沒有直接關係,即便違反公司規定為真,有婚外情也屬實,也未必會對公司評價造成影響,如果公司無法證明本身信譽因A、B之行為受到損害,或因該行為造成內部秩序混亂,就沒有理由加以懲戒。更重要的是,勞工有權決定自己的婚姻狀況與交往對象,公司訂立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則限制員工之間的戀愛、結婚,已經違反了憲法保障的權利,依勞基法第 71條,該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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