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老闆陸續換了三家公司投保,工作年資該怎麼辦?
3. 最簡單來講,如果有事證足以證明,確實都是同個老闆在交代工作給員工,工作地點、薪資等勞動條件也沒改變,只是形式上是不同公司行號,這種狀況下,法院不應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應該就勞動關係的從屬情形、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來實質判斷年資要不要併計,在上面的判決案例裡,最後法院是認為,雖然員工是分別投保於兩家公司,但兩家公司負責人、股東重複度高,員工投保期間是接續的沒有中斷,且員工對於兩家公司實際經營狀況非常熟悉,因而認定該名員工在這兩家公司的年資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57條合併計算。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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