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怕以後請婚假,上班第一天就解雇?
▲老闆說怕以後請婚假,上班第一天就解雇?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文/吳毓容(三禾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據新聞報導:盧姓女子透過人力網站到岡山區某生技公司應聘行政助理,面試通過後,她第一天上班,就被公司以她未婚,「以後請婚假會影響公司營運」為由將她解僱,盧不滿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依違反就服法開罰公司30萬元,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仍被法官打臉駁回。
一、以「未婚」為由解雇,違反就業服務法
(一) 按「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婚姻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6 號判決認為,所謂「就業歧視」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而言。又該法條明訂「婚姻」之個人特質,與勞工能否妥善完成特定工作之關聯性甚低,倘雇主以婚姻因素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差別對待,即構成「婚姻就業歧視」而違反上開規定。
(三)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如果雇主用跟工作無關的特質作為決定要不要用人的要件,就會有就業歧視的問題。而且婚姻基本上跟工作特性的關聯太低,以未婚之後可能請婚假為事由解雇,構成婚姻就業歧視,訴願決定沒有違法。
二、雇主辯稱是因盧女面試說已婚結果未婚,覺得不誠實才解雇她可以嗎?
(一) 證據不是這樣說的
在雙方的錄音中,雇主多次提及未婚,之後會有很多單,沒辦法讓妳請8天婚假,完全沒有提到指責誠信的問題,所以這個辯稱不合理。
(二) 就算是她的工作性質也跟這個沒關係
雇主雖然說是本來是要她處理會計事務,但法院發現盧女只是應徵行政工作,根本跟會計誠信無關。
三、雇主說自己不懂就業服務法,可以要求減輕處罰嗎?
(一) 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 但是法律已經規定了,不能因為不知法規就完全免除責任。減輕或免除的部分,法院認為這家公司已經經營兩年了,雇主從72年就開始經商,就算沒有法務,雇主也應該曉得不能歧視婚姻的問題,再加上前面抗辯理由再三強調自己是因為盧女不誠實,不是因為未婚解雇她,後面又要主張不曉得婚姻是不能歧視的判斷要件之一,完全在自打臉,所以不能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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