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出爐!內有補貼對象、補貼金額計算法和網路申請流程
▲訂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圖片來源:經濟部商業司新聞稿。
文章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新聞稿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國內農業、服務業及連帶影響工業之事業營運,並減緩一百十一年基本工資調漲對該等事業造成的負擔,爰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九款規定辦理基本工資補貼,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三、 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 本要點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事業營業項目或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事業,且其稅籍登記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 無稅籍登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型(附件二),並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許可或立案證書。
- 非屬前二目之事業,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案出具證明文件認定其衰退原因確屬受疫情影響者。
(二)事業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
(三)事業之營運受疫情影響:指事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稅籍登記者: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含)以前設立者,於一百十年九月及十月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較一百零九年九月及十月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2)一百零九年九月(含)以後設立者,於一百十年九月及十月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較成立後之完整一期(二個月)營業稅申報書之合計營業額或完整二個月之查定課徵銷售額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3)前二子目之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由本部以申請事業之統一編號向財政部查詢確認。
2.無稅籍登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型者:以附件二所列衰退項目取代前目之合計營業額或查定課徵銷售額,並符合前目所訂衰退時期及比例;附件二無對應衰退項目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認定之。
3.前二目事業之衰退情形難以認定時,經由本部轉請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構成衰退者。
五、 本要點補貼金額及各單月得受補貼之勞工人數上限計算如下:
(一)補貼金額:
- 全職員工:以申請事業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之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 部分工時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五百六十元計算。
(二)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得受補貼之申請事業之受僱勞工人數,全職員工部分以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四千元及二萬五千二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部分工時員工以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
(三)前二款受僱勞工之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之一:
- 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 逾 65 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 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人士。
(四)第一款申請事業之補貼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各月份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部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動部查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