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出爐!內有補貼對象、補貼金額計算法和網路申請流程
六、 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應備資料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應備資料:
- 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無稅籍登記且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型者,並應提供附件二之佐證資料。
-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
- 負責人身分證號碼;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 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二)經審核符合補貼資格,依本部與勞動部勾稽申請事業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之各月得受補貼投保員工人數,每二個月共分三次以匯款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之事業帳戶,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如為獨資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以負責人帳戶代替之。
(三)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未依本要點之格式檢附申請資料、資料缺漏,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應配合本部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部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七、 申請事業應遵守勞動基準法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並不得有受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哄抬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等不當行為。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補貼;已撥付補貼款者,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申請事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至六月間遭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裁罰者。
(二)申請事業之受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經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未符請領資格之人數不予補貼。
(三)申請事業於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事業非經許可不得為聯合行為)或第二十五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同法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二條處分者。
(四)申請事業負責人於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間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及囤積物品)之行為,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資料不實或其他不符合本要點之情事。
八、 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貼作業事宜。
九、 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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